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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

2012年08月02日 19:17 来源于 财新网
保监会在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财新网】(记者 马媛)为规范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中国保监会8月2日颁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进行界定,并对控制行为和交易行为予以规范,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明确规定了中国保监会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

  《管理办法》以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管控和业务联系为基础,在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一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二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承诺,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四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恪守对保险公司的保密义务;五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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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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