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朱亮韬)新版《证券法》明确证券纠纷领域的诉讼代表人制后,各地司法系统的实践不断。
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明确了普通代表人诉讼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具体机制。
针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纠纷,《民事诉讼法》第53、54条规定专门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等原因,此前在证券纠纷实践中长期基本处于休眠状态。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95条,新增了证券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制度。3月13日,杭州中院宣布在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债虚假陈述索赔系列案件中,采取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审理,为新《证券法》实施后首例个案。(详情见财新网此前报道“新《证券法》后首例 五洋债索赔案实行代表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