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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基金子公司第一案 诈骗10亿被判无期

2017年03月12日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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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发于2014年、牵连数家基金子公司的标志性风险事件,最终受到严判,并与2016年证监会对基金子公司的彻底整肃首尾呼应

  【财新网】(记者 蒋飞)今年2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终于给两年半前轰动一时的基金子公司近10亿资金挪用案,画上了一个沉重的句号。据法院判决,此案两名被告——深圳吾思基金负责人李志刚,云南楚雄地产开发商李锐锋——因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二人还分别被判处500万元和300万元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私募基金管理人李志刚受到了“顶格”刑罚。

责任编辑:凌华薇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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