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定向可转债,在并购重组时使得交易双方支付更为灵活。9月15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定向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实施重组。2018年11月,证监会启动定向可转债重组试点。试点开展至今,证监会共许可24家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40只,发行规模215.31亿元。其中,作为支付工具的24只、交易金额92.86亿元,作为融资工具的16只、融资金额122.4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