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7月21日,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