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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股权监管升级 控制类股东五年不得转股

2017年07月20日 18:02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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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东分类由三类变为四类,股东资质条件要求亦更加严格,并延长了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年限,将控制类股东不得转让股权的年限要求由三年改为五年
时隔近8个月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易其稿,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杨巧伶)时隔近八个月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一次征求意见稿》)再易其稿,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7月20日下发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2016年12月29日下发的《一次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股东分类由三类变为四类,股东资质条件要求亦更加严格,并延长了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年限。值得注意的是,《二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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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邱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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