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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禁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 保监会有权处置

2017年07月20日 17:5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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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新增多条内容对于入股资金的自有资金及入股资金真实性进行要求,并给予保监会“赋权”,若保险公司或者股东存在利用保费虚假注资、提供资料不实等问题,保监会有权采取处置措施或者指令机构接管其股权等
资料图:保监会。 图自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杨巧伶)保监会再次调整《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内容,并向社会二次征求意见。7月20日下发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2016年12月29日下发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一次征求意见稿》),新增严禁挪用保险资金、禁止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等内容,并新增股东若违规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虚假增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声明等,保监会可以采取处置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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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邱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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