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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应遵守“12不准”

2015年12月28日 16:07 来源于 财新网
P2P不得从事股票配资,不得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产品;但未限制债权转让业务
2015年12月20日,e租宝被查,696亿元待收总额面临考验。 大庆/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吴红毓然)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出台,其中规定P2P不得从事销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等产品,但未限制债权转让业务。

  据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P2P为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银监会提出,P2P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12项活动。(见《财新周刊》2015年第47期“P2P风险频发 监管靴子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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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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