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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划分监管与自律界限

2014年08月28日 09:02 来源于 财新网
证监会强调原则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协会坚持事后备案、适度信息披露、主体自治与行业自律
2008年5月21日,北京,私募基金。 东方IC

  【财新网】(记者 刘卓哲)针对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近日召集多家私募机构高管座谈,细陈监管与自律界限。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下称私募部)主任陈自强介绍了《办法》的“六个原则”,即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分类监管与重点监测监控相结合、适度监管与底线监管相结合、全口径登记备案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

  陈自强还透露,下一阶段,私募部将研究制定促进私募行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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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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