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刘卓哲)针对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近日召集多家私募机构高管座谈,细陈监管与自律界限。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下称私募部)主任陈自强介绍了《办法》的“六个原则”,即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分类监管与重点监测监控相结合、适度监管与底线监管相结合、全口径登记备案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
陈自强还透露,下一阶段,私募部将研究制定促进私募行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
【财新网】(记者 刘卓哲)针对新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近日召集多家私募机构高管座谈,细陈监管与自律界限。
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下称私募部)主任陈自强介绍了《办法》的“六个原则”,即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分类监管与重点监测监控相结合、适度监管与底线监管相结合、全口径登记备案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
陈自强还透露,下一阶段,私募部将研究制定促进私募行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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