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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监总局: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文|财新 吴雨俭
2024年10月23日 20:26
“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要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按照
金融监管总局在10月23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为加快补齐第三支柱短板,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并在10月23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就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做出明确,并对如何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提出了相关举措。

  在谈到商业保险公司针对“第三支柱”开发的产品时,此前多谈及的一是享有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二是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养老金业务。

  而此次《通知》明确的商业保险年金所覆盖的范围更大,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具体是指“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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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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