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为加快补齐第三支柱短板,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并在10月23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就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做出明确,并对如何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提出了相关举措。
在谈到商业保险公司针对“第三支柱”开发的产品时,此前多谈及的一是享有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二是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开发的商业养老金业务。
而此次《通知》明确的商业保险年金所覆盖的范围更大,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具体是指“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