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对于备受市场关注的证监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IPO企业的情形,证监会5月28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下称《指引》),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指引》明确了不当入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五类情形。对于入股禁止期,是指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