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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取消债项强制评级 发债主体仍需评级

2021年03月27日 08:1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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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业发行债项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劣后于一般债务和普通债券等,可能引起债项评级低于主体评级,企业也需披露债项评级报告
继证监会明确交易所市场公司债不再要求债券发行强制评级后,交易商协会亦取消对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强制评级的要求。资料图为交易商协会。

  【财新网】(记者 彭骎骎)中国债券市场的强制评级要求一直备受诟病。继证监会明确交易所市场公司债不再要求债券发行强制评级后,交易商协会亦取消对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强制评级的要求。

  3月26日,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实施债务融资工具取消强制评级有关安排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从3月29日起,在银行间市场债券申报阶段,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申报时,企业已取得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评级报告的,应作为申报材料提供;未取得相关评级报告的,应在注册文件清单中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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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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