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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

2020年09月11日 22:2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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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证监会认为,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和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必要重申和明确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本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财新网】(记者 岳跃)中国证监会9月11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与此前已出台的各类监管措施和自律规则相比,《规定》最新提出了要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如实披露其出资结构,严禁出资人代持、交叉持股、循环出资等行为。

  财新2019年10月报道,当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2436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86.4%(约21000家)由1971个实际控制人控制;集团化运作存在变相自融、利益输送等侵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巨大风险(参见财新网《独家|2000人控制2万家私募 集团化运作私募风险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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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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