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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股东门槛提高 “一参一控”放宽

2020年07月31日 21:0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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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要股东增加财务稳健性要求,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长周期考核要求,将基金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
此前的规定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而《办法》规定主要股东是指持股5%以的第一大股东;此前规定中主要股东的财务门槛,仅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办法》增加了财务稳健性要求,还加大关注股东对公司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财新网】(记者 岳跃)证监会7月31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准入门槛上提高基金公司股东财务要求,在公司治理上要求将基金长期业绩作为核心考核指标,并适当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此前的规定中,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而《办法》规定主要股东是指持股5%以的第一大股东;此前规定中主要股东的财务门槛,仅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办法》增加了财务稳健性要求,还加大关注股东对公司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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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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