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寿双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昨夜国务院办公厅赶在凌晨《证券法》生效前,紧急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除了为核准制的技术性“违法”做解释,还揭开了另外一个重要问题的面纱。
《通知》指出“依据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原来国家发改委就是《证券法》第9条和第16条所说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司债和企业债仍然并行已成定局,但这似乎忘记了债券市场上另外一个重要角色,那就是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管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众所周知,这个市场的债券规模,无论是从发行量、存量和交易量,都占据了大半壁债券市场江山。那这个市场上发行的产品算什么呢?算不算《证券法》第2条中界定的“证券”?或者说,算不算《证券法》第2条中列举的证券类型中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