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朱亮韬)“现在有两个问题比较重要,一是重整中融资债权的顺位问题,是否赋予它共益债权的地位,以及是否允许给它设定超级优先权;二是在管理人的选任上,是否允许债权人直接任命或拒绝法院对管理人的认定。”在近日举行的华政不良资产法律研究中心揭牌仪式上,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韩长印解读当前破产重整领域的热点问题时谈到。
经济下行中,破产重整作为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场出清的重要手段,受关注度日益提升,破产重整融资正是当前破产重整领域的热点话题。按照2019年最新出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破产法共益债务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