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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300万抢来20亿债券承销生意 长城证券前员工被认定个人行贿

2019年03月07日 09:38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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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从海通证券手中抢走的这单生意获得4000万承销费,承销单位行贿的认定标准,一是否为单位意志,二利益是否归属单位
3月4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将长城证券员工如何从海通证券手中抢走20亿元债券承销业务,以及向债券发行方行贿300万元的过程公之于众。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岳跃)券商之间的竞争远比市场想象的更为激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3月4日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将长城证券员工如何从海通证券手中抢走20亿元债券承销业务,以及向债券发行方行贿300万元的过程公之于众。

  判决书显示,1985年出生的刘斯佳,时任长城证券投资银行机构融资部职员,在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期间,为承揽泰州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泰交集团)20亿元的公司债券发行业务,向该公司董事长黄金荣、财务总监兼财务金融部部长吴菁累计行贿300万元。泰州交通产业集团是泰州市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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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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