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过程中,为“拉项目”或者获取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服务,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一直存在,包括“活动费用”、“财顾费”等各种名目,部分形式容易滋生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问题。
6月2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证券行业的痼疾提出监管意见。这对中小券商影响较大,尤其是债券承揽业务受影响最甚。“简直要命了”,一位北京小券商的债券发行部门人员向财新记者解释,由于小券商品牌影响力、人员配备等不具竞争力,很多项目需要依靠当地的一些“掮客”进行牵线搭桥;而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的投行人员则告诉财新记者,《意见》对其影响甚微,大券商每一笔走账都非常明晰,这种“抽屉协议”的财顾费完全不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