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吴雨俭)2018年下半年多家P2P平台集中“爆雷”,全国各地均积压了大量案件有待处理。在多家P2P平台主动或被动退出的当下,司法机关如何区分P2P平台业务是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称“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解释。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金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