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股民因“光大乌龙指”索赔交易所 法院驳回

2016年12月30日 08:23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法院认为,无论交易所在行使其监管职权过程中作为或不作为,只要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恶意,则交易所不应因其自主决定的监管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014年4月3日,光大“乌龙指”案主要当事人、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中庭开庭审理。被告方与委托代理人做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闫昭/摄

  【财新网】(记者 张榆)光大乌龙指”已过去三年多时间,但后续诉讼仍在进行。12月29日,上海一中法院对股民索赔上交所、中金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光大证券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但驳回了要求上交所、中金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光大乌龙指”所引发的纠纷法院已判决过多次,但此前均为股民状告光大证券,此次是首例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金所)要求索赔。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光大证券事发当天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如构成内幕交易,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上交所、中金所是否未能适当履行相应监管职责,是否存在相应过错,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更多高品质报道抢先看,请订阅财新出品的微信公众号“金融混业观察”。

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刘潇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