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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范围修改 拟放宽创投私募范围

2016年03月09日 11:56 来源于 财新网
具体修改包括保险资金可从事境外投资、可以外币认购及交易股票、可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可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等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3月8日,保监会就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具体修改包括保险资金可从事境外投资、可以外币认购及交易股票、可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可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等。

  征求意见修改还包括,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修改意见提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重大股权投资,包括以下情形: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实施控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且投资金额较大;对拟投资企业未实施控制,但投资金额或比例达到相关标准;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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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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