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央行:支付机构不得为P2P开立支付账户

2015年12月29日 09:41 来源于 财新网
央行的一份内部报告列举了一些支付机构对商户资质审核不严、监控不力,导致欺诈、客户银行账户资金无端被扣划等现象,甚至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借助第三方支付非法吸存

  【财新网】(记者 张宇哲)央行12月28日傍晚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也就是说,“不得为P2P这类机构开设支付账户”。央行支付司司长谢众在当日傍晚的媒体吹风会上表示。

  对此,央行在答记者问中进一步解释说,“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内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卢玲艳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