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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5年09月08日 11:59 来源于 财新网
对通过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出科学规划和部署

  据新华社9月8日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通过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支持产业升级,拓宽“三农”、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出科学规划和部署。

  《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措施。一是加快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发挥其对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金融租赁行业发展长效机制,努力将其打造成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有效工具。二是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突出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色,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三是发挥产融协作优势,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积极服务“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民生领域发展。四是提升金融租赁服务水平,加大对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五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研究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物登记制度,落实金融租赁税收政策,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六是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增强持续发展动力。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适度放开外债额度管理要求。运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建立形式多样的租赁产业基金。七是加强行业自律,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加强金融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提升公众和企业认知度。支持金融租赁行业共同组建市场化的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为各类市场主体自愿参与提供服务。八是完善监管体系,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完善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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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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