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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2014年04月15日 12:25 来源于 财新网
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需在150%以上

  【财新网】(记者 王申璐)4月1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需在150%以上。

  《征求意见稿》显示,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还需要满足其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完善,运营网站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内部风险管控等在内的互联网保险管理制度,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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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涛 | 版面编辑: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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