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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发行主体范围将放宽

2012年07月03日 12:09 来源于 财新网
考虑允许非百强县城投发债,对属于监管类平台的发债要求略有放松;国家发改委考虑推出基础设施项目私募债

  【财新网】(记者 霍侃)由于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多数已申请发城投债,而地方政府融资需求依然不减,国家发改委正考虑扩大城投债的发行主体范围。

  财新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正考虑允许非百强县发行城投债,并在考虑推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私募债。对于纳入中国银监会监管名单的融资平台,也采取折中的方案,若地方银监局可以证明其“满足退出融资平台的条件、正在办理退出”,便可以申请发债。

  目前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城投债发行主体遵循“21111”的原则,即每个省会城市可以有2家融资平台申请发债,国家级开发区、保税区和地级市允许1家平台发债,县级主体必须是百强县才能有1家平台发债;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申报城投项目没有限制,但直辖市所属任一区仅可同时申报1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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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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