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审议新基金法】基金从业人员申报获批后可炒股

2012年07月02日 10:11 来源于 财新网
新基金法草案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财新网】(记者 张冰)公募基金一直被称为私募基金的“黄埔军校”,培养了大量的私募基金经理,近期公募基金“一哥”王亚伟的出走更是触动了整个行业,如何留人一直是公募基金公司面临的难题。

  6月3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新基金法草案)规定,基金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但《证券法》中对于基金公司为法人股东的限制并没有取消,这意味着基金公司的股东仍将是法人。一位基金公司高管曾向财新记者表示,证监会正是依据基金公司股东为法人的条款,解释基金业员工不得持股的原因。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曹文姣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