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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新基金法】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

2012年07月02日 10:01 来源于 财新网
以公司、合伙企业名义出现的证券投资机构,虽不叫证券投资基金,但有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之实,如果仅因为其不称基金就不纳入调整范围,将难以通过修改法律规范其募集和运作,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监管套利行为

  【财新网】(记者 张冰)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新基金法草案),即“一读”程序,之后还有两次审议,在经过“三读”后,将会正式投票表决。

  新基金法草案的变化之一,是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在现有契约型基金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向财新记者表示,新基金法草案初期修改时,提法是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两种基金的组织形式,但后来上级反馈意见认为,这些概念容易混淆,因此改成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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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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