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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基金将纳入新《基金法》

2011年02月22日 10:08 来源于 财新网
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以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为原则,实现分类监管

  【财新网】(记者 陈慧颖)无论是投资二级市场的阳光私募,还是近年来大行其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创业投资基金(VC),都将纳入修订后《基金法》的管辖范围。

  历时逾一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工作在春节后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记者获得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设置一章内容,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确定了“分类监管”的总体思路,主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管权力。

  现行《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过,但未能涵盖阳光私募、VC、PE等非公开募集基金。2009年中,《基金法》修订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草小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担任组长。修法期间,国内阳光私募、未上市股权投资热度不断提升,国际金融危机警钟不绝于耳,对于如何监管非公募基金,业内也有长时间的激烈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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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付涛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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