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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应允许个人或专门公司以自有资本小额放贷

2006年03月24日 17:59 来源于 caijing
拟议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不被允许吸收公众存款



    “在中国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合同法的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可能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 3月22日,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如是称。她的发言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代为宣读。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民间金融,央行负责人近年来在诸多场合为之“正名”。而吴的此番讲话更为民间金融走向“公开化”以及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提出了一条现实可行的路径。
    吴晓灵称,作为“正规金融有益的补充”和“社会金融需求的显示器”,民间金融应得到合理的引导。具体而言,为避免给社会带来“外部危害”,,只能运用来自有限的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而与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要由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资金批发机构来承担。
    这样的要求无疑是严格而谨慎的。但同时,吴晓灵也表示,对于运作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最终也可望逐步拓宽,或为设立某种新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
    她还建议由中央或地方制定《放债人管理规定》,由工商部门对放债机构进行注册管理;由个人信贷登记系统进行放债登记,并对借贷双方进行基本的金融知识培训;由法院对借贷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这实际上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路径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图景。
    此外,吴晓灵在小额信贷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环境方面也发表了重要意见。她谈到,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小额信贷应以区域性金融机构和社区金融机构为主。而要创造“适度竞争”的金融环境,建议改革农信社传统的“一乡一社”制度,放开农信社跨区经营和相互竞争,打破区域内只允许设立一家信用社的限制,适度鼓励新机构的设立。同时,鼓励各大商业银行对现有的县域机构进行重组,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为在县域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创造宽松的政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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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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