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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为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

财新实习记者 叶芊林
2014年06月19日 16:02
债券不是权益类证券,需更多关注发行人的偿还能力而不是盈利能力,连续亏损不一定必然影响该债券的还本付息能力

  【财新网】(财新实习记者 叶芊林)深圳证券交易所19日发布《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拟为符合条件的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通知》提出,暂停上市债券的发行人均可向深交所申请为该暂停上市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深交所将从信息披露、履约、评级、暂停上市原因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对诚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提供相关转让服务。

  《通知》共九条,主要明确了债券暂停上市后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程序,包括发行人申请转让服务提供的文件,深交所办理转让服务的相关程序,对参与受让的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单位对客户管理职责等要求,以及违反《通知》或其他规定的处分措施等内容。

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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