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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违法所得怎么算? 证监会出规则强调“盈亏不相抵”

文|财新 范浅蝉
2026年04月17日 20:45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属于交易类违法行为,证券公司违法承销等属于非交易类违法行为;“余券”数量、价值基准日统一为违法行为影响消除或违法行为结束后第五日
资料图:北京,一名男子观看显示股市动态的屏幕。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在层出不穷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直接影响违法行为的立案、量罚和涉刑移送。证监会近日出台统一规则征求意见,以“交易获利(避损)+其他经济利益-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和税费”计算交易类违法所得,以“违法行为收入”计算非交易类违法所得。

  4月17日,证监会公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明确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并强调尚未变现的获利也属于违法行为的获利,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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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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