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1月17日,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修改条文共12条,新增10条,归并1条,删除1条。主要内容包括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明确超募资金应该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其次,明确募集资金用途改变的情形,包括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而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等,在此基础上,《规则》强调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适用的罚则。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对于募投项目需要延期实施的,要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