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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金监总局上海局局长:应借修法契机将机构主要股东等纳入监管

文|财新 武晓蒙
2024年03月05日 10:46
现行银行业、保险业相关法律对股东的义务和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定较为薄弱,建议修订完善;在完善法制的同时,还应落实好体制、健全好机制
资料图:王俊寿。图:受访者提供

  【财新网】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防风险是金融监管工作的永恒主题,须对症下药、多管齐下、综合施治。

  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提交了《多管齐下,群防共治,合力构建金融大监管格局》提案,建议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为契机,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股东义务、限制性行为和监管措施,全链条穿透压实其风险管理责任。

  他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对股东的义务和监管措施的相关规定较为薄弱。《银监法》对股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滥用权利、提供虚假报告、违规占用资金等未设定专门罚则;《保险法》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管亦缺乏立法授权,相关禁止性行为和各项义务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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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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