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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海上保险告知义务? 责任分清平衡利益

文|财新 吴雨俭
2023年12月20日 18:05
海上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判决正确认定海上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告知义务的范围,有利于平衡保护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利益
江苏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国际航运实务和保险行业规范,认定框架集装箱装载于舱面并不是投保人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事实,而是保险人应当核保发现的事实,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义务。资料图:集装箱码头船进出。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江苏高院近日发布了《江苏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新加坡马利卡公司等与太保产险的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作为“如何正确界定海上保险投保人告知义务、维护被保险人索赔权”的案例入选。

  海上保险是保险业的发源地,但在这类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也是扩大对外开放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在本案中,新加坡马利卡国际集团私人有限公司(下称“马利卡公司”)于2019年9月向瑞鸿公司采购一台超大超宽型灌装线传送机,瑞鸿公司的关联企业恒昌公司负责生产机器,并安排运输和保险。案涉机器分装在14个普通集装箱和3个框架集装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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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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