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在三年半前明确境外金融机构出资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门槛的基础上,近日监管部门进一步稳妥推进对外开放,放宽了境外机构入股AMC的准入条件。
国家金融监管局最新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AMC出资人,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AMC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
此前,2020年3月,原银保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AMC出资人设立门槛和条件,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等10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