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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披新规出炉 完善董监高异议声明制度

2021年03月19日 21:46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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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办法》修订后的内容于5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和2021年一季报的编制和披露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信披办法》
3月19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全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新规则出台。3月19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信披办法》),修订后的内容于5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和2021年一季报的编制和披露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信披办法》。

  《信披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7月24日发布以来,证监会及司法部共收到126条意见建议。市场各方关注的几个方面问题,部分被相关机构采纳。例如,《信披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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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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