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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四读进行时 IPO不要求持续盈利、全面推注册制

2019年12月23日 16:1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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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IPO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取消发审委制度,违法违规罚金上限从60万提升至2000万元
资料图:证券法。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三读”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最新修订包含全面推行注册制、扩大证券的范畴、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内容。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证券法》“三读”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最新修订包含全面推行注册制、扩大证券的范畴、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内容。

  这是从2014年启动《证券法》修法以来,第四次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4年,《证券法》修订被正式列入全国立法程序。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了《证券法》修订草案,但因当年的“股灾”暴露出资本市场诸多问题,《证券法》修订工作也暂停。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案如果两年内不再提起审议,将作为废案,两年一审从此成为《证券法》修订草案续命的惟一途径。2017年4月,卡着两年大限,《证券法》“二读”,2019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提交“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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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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