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红筹企业发CDR 部分情形可暂缓执行境内规定

2018年06月16日 22:57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特别投票权股东在红筹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达到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投票权差异的比例上限为20:1
6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对红筹公司发CDR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李明明)6月15日,证监会发布了《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 ,其中对红筹公司CDR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实施办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资产重组的规范要求以及股权激励、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应安排,兼顾了试点创新企业的特殊性与境内上市公司的一般监管要求,也对不同类型的创新企业体现分类监管原则。

  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配套文件《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凌华薇 | 版面编辑:刘潇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