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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六种情形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

记者 李明明
2017年12月23日 07:53
基金业协会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公布了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的六大情形。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十个工作日内与当地证监局联系
12月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更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李明明)12月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更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下称《须知》),对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以及基本管理制度、高管要求、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法律意见书等都做了明确要求。

  多位业内人士反应,《须知》的内容大多是对基金业协会发布过关于私募基金的文件的重申,新内容增加主要是体现在增加了六大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被不予登记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公示工作机制,以及部分特别知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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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慧颖 |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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