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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证监会建议追究失职保荐人公司刑责

2012年12月12日 21:57 来源于 财新网
新规适用于2013年10月1日后呈交的上市申请,追究失职保荐人公司刑责部分会尽快提交立法会立法修订。港证监会称,修订监管制度不在于为了严格而严格,而在于为了更好保障市场质量
香港证监会。 东方IC

  【财新网】(特派香港记者 戴甜)香港证监会今日(12月12日)下午就保荐人监管的咨询文件发表总结,将建议追究尽职审查中失职保荐人公司的刑事责任,要求上市申请中一并提交招股书草拟本,保荐人应在申请两个月前获委任且费用需在委任条款中列明。

  此前咨询文件中热议的追究保荐人公司个人的刑事责任及最多委任一家保荐人的规定,不在此次监管制度修订的范围。

  新规定将适用于2013年10月1日以后呈交的上市申请,关于追究失职保荐人公司刑责的部分会尽快提交立法会立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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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毕爱芳 |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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