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金融 > 要闻 > 正文

划清创投与私募界限 创投监管怎么办?

2021年04月17日 10:37 来源于 财新网
可以听文章啦!
发改委发文征求意见,拟明确“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主体”的定义、性质和分类,纠正行业对创业投资的认识偏差,并对投资对象资、杠杆限制、存续期等作出规定
目前,VC/PE行业的主要监管权仍在中国证监会手中。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岳跃)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创业投资主体划型办法》(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主体”的定义、性质和分类,拟纠正行业对创业投资的认识偏差,并对投资对象资、杠杆限制、存续期等作出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发改委此次《办法》的出台,将创业投资监管权收回的意图明显。然而,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并没有改变创投行业的监管现状,其主要意义在于在统一对“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主体”的认识。目前,VC/PE行业的主要监管权仍在中国证监会手中。

  推荐进入财新数据库,可随时查阅宏观经济、股票债券、公司人物,财经信息尽在掌握。

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张翔宇
推广

财新网主编精选版电邮 样例
财新网新闻版电邮全新升级!财新网主编精心编写,每个工作日定时投递,篇篇重磅,可信可引。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