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来,就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但因配套制度不完善,该原则至今未能兑现。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告诉财新记者,在全国两会期间将提出关于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建议。
新《证券法》第22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建军指出,从法理而言,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行为,虽然具体违法形式存在差异,但其共同本质都是通过欺诈等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所得通常直接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这些财产本应返还给受害人,这是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