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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尽适当性义务 资管发行人和销售者连带赔偿

2019年11月18日 13:49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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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本金损失,并按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利息;如果卖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按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宣传资料的相关表述赔偿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是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要义所在,该规定正在法院审判环节予以落实。图/IC photo

  【财新网】(记者 武晓蒙)投资者在“卖者尽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是资管新规打破刚兑的要义所在,这一原则有望正在法院审判环节落实。

  近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明确,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让发行人赔偿,还可以让销售者赔偿,发行人、销售者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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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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