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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应公募化监管

2019年03月29日 16:03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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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法律部原主任邓寰乐认为,私募基金备案要自觉避免变相审批,并与IPO等审批事项脱钩,主动压缩寻租空间,不断增加备案标准的透明度
中国基金业协会法律部原主任邓寰乐3月29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私募基金实务精要论坛上表示,私募基金备案应该回归事后统计监测性质,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市场力量,杜绝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岳跃)“在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情况下,不应当再对私募基金实施类似公募基金的管控指标,例如杠杆比例、分级、投资标的等。”中国基金业协会法律部原主任邓寰乐3月29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私募基金实务精要论坛上表示,私募基金备案应该回归事后统计监测性质,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市场力量,杜绝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

  邓寰乐认为,私募基金的准入监管和持续监管,重点在于合格投资者制度,各项指标的合理性和范围,应当首先由私募基金自身的治理机制予以判定,更多的对私募基金产品本身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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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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