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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税收优惠之“单一投资基金”纳税细则明确

2019年01月25日 08:5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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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单一基金核算”并非“按照基金完整生命周期核算”,每个会计年度都要按照项目退出情况核算纳税
此次财税8号文中明确指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核算纳税。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创投基金中的自然人LP(有限合伙)到底如何纳税?1月24日晚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四个部委正式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下称财税8号文),将税收优惠政策细则予以明确。

  其中最为市场关注的莫过于“按单一基金”作为纳税主体应该如何理解(详见《财新周刊》2018年第50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之辩”)。此次财税8号文中明确指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核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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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刘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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