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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拖拉机”模式 证监会出手券商、基金境外机构

2018年09月28日 20:05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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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境内机构的境外子公司滥设机构,禁止在境外设立的机构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
证监会特别强调母公司要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对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健全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 刘彩萍)当前中国境内有55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其中31家证券公司、24 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了经营机构,在自身国际化水平提高的同时也面临境内母公司无法有效管控境外子公司等诸多问题。

  9月28日证监会正式出台《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一方面统一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的条件,另一方面强化了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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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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