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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通欺诈发行债券一审宣判 大股东获刑三年半

2018年01月31日 17:1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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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通公司大股东卢汉旺等人合谋,虚增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在上交所备案发行私募债,融资1亿元,到期未能兑付本息
2018年1月31日,中恒通欺诈发行债券案一审宣判现场。图/上海市一中院 陈洁摄

  【财新网】据上海市一中院,2018年1月31日10时30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通公司)、被告人卢汉旺、卢华光、卢文煊等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对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被告人卢汉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华光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卢文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因被告单位中恒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被告人卢汉旺欲发行私募债融资,经与被告人卢文煊、卢华光合谋,虚增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虚构甲银行龙岩支行授信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元,并通过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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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飞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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