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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保监会拟约束险资“一致行动人” 收购需自有资金事先核准

2016年08月26日 21:3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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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进行重大股票投资的,需要向保监会事后备案;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在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材料申请核准;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财新网】(记者 丁锋)针对保险资金成为大股东“一致行动人”的问题,保监会拟出台措施加强监管。

  财新记者独家获悉,8月26日下午,保监会召集十多家保险资管公司及保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召开会议,并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险资及一致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

  与会人士向财新记者分析,该新政并不是限制保险公司投资二级市场,而是对近几年出现的新现象予以规范,对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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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箐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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