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岳跃)财新记者获悉,国泰君安证券日前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被出具警示函,原因是其作为受托管理人的公司债“15利尔01”所融资金被转借,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北京证监局称,根据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的统一要求,近期对国泰君安作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利尔)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5利尔01”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核查。
2015年8月14日,北京利尔完成了“15利尔01”的发行工作,发行规模为5.5亿元,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 元,票面利率5.25%。